关于在北京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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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档单位、个人:

  随着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和社会保障机构的统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67号)及《关于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等有关问题通知》(京劳社保发[2000]150号),对原按《关于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人事关系、存放人事档案人员中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暂行办法》(京人险[1996]379号)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与我市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以及存档人员参加保险中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为了保证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按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存档单位和存档个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持存档人员的身份证、存档卡、《存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登记卡》(复印件一份)、《社会保险缴费卡》办理审核衔接手续。

  二、市人才服务中心社会保障部对缴纳养老保险费存档人员的各种资料履行审核手续后,再进行相应衔接工作。

  三、存档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个人账户管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工龄审定等工作,严格按照京劳社养发[2000]67号和京劳社保发[2000]150号办理。

  四、本通知只适用于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单位和个人。

  五、养老保险衔接工作、补缴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结束。

  六、市人才服务中心社会保障部负责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工作。

附: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全文)

  《关于调整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067号)有关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仅适用于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和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顺义区、昌平、延庆、怀柔、密云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已按(京人险[1996]379号)规定参加试点的委托存档单位和被保险人及个人委托存档的被保险人。人员范围不再扩大。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委托存档单位和被保险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委托存档单位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试点的委托存档单位和被保险人,自2000年1月1日起,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随全市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统一调整,最终达到8%。

  (二)个人委托存档的被保险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参加试点的个人、委托存档(有工作单位)的被保险人,自2000年1月1日起,在本市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至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00%之间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收入情况规定缴费工资基数,按25%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年费率提高,随全市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进行相应调整。委托存档的自由职业人员按京劳险发[1999]8号文件规定执行(缴费比例暂为20%)。

  三、个人账户

  (一)委托存档单位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2000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记账比例调整为11%。

  (二)个人委托存档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2000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11%的比例,为被保险人调整个人账户。

  四、1999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认定

  委托存档单位和被保险人个人及个人委托存档的被保险人,根据(京人险[1996]379号)有关规定从1996年7月至1999年12月31日的缴费予以认定不再补缴。

  五、其他

  进行试点的各人才服务中心中,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因调往企业,个人账户无法转移而暂时封存的,即日起可办理启封、转移手续,并按规定接续缴费年限。

摘引自《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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