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公司可自主决定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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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对认定的三类小企业和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公司,前3年不连续亏损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可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

  通知指出,企业应按规定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企业可将自主决定的工资水平填列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上,并按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签章和附贴《审核凭征》;实行工资总量调控的控股公司,在核定所属小企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时,应将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上年发放的工资按实剔除计算;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在三年内均衡转销。

摘引自《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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