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部委局联合出台医疗改革配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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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用药范围的管
理做出全新规定,参保职工今后就医可选择3至5家定点医疗机构, 可自主决
定在定点医疗机构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治疗的
疾病,可转诊、转院。
    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健康运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
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出台了3
个医疗改革配套办法。
  这些办法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去年年底,国务院决定,自199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
险制度改革,于当年底完成。按照国家确定的医疗改革方案,城镇所有用人
单位和职工都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
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职工看病采取小病自理,大病统筹办法。目前
全国各地正在加紧制定医疗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由于这次改革力度大,涉及
面广,与城镇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需要制定一系列的配套政策。这次
出台的3个办法就是配套政策中的主要部分。
  根据这3个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
店进行严格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具备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职工可从这些医
疗机构中选择自己满意的医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确
定定点医疗机构,同时还要确定定点零售药店。
  按照办法规定,参保职工今后可选择3至5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自己的定
点医院,一年后还可根据自己意愿更换定点医疗机构。参保职工应在选定的
定点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如遇到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治疗的疾病,可转诊、转院。
  办法对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作出详细规定,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
围的药品主要有:一是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如维生素E、十全大补膏、
人参等;二是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如鹿茸、蝎
子、海马、胎盘等;三是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如杜仲酒
等;四是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如果味维生素C、阿斯匹林泡
腾片等;五是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如
冻干血浆、人血白蛋白等;六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
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据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出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
项目、服务设施支付标准、费用结算办法及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等政策,
以确保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摘自《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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