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人事关系、存放人事档案人员中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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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人事局,市人才服务中心:

  经研究,决定在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人事关系、存放人事档案的人员中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试行范围

  在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存放人事档案、管理人事关系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存档人员)列入试行范围。

  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存档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本暂行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年(工勤人员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0年,因病或非因公(工)致残,由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行政管理机构指定医院检查,将有关材料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由专家组鉴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公(工)致残,由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行政管理机构指定医院检查,将有关材料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由专家组鉴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4.按国家有关政策,符合退休规定的。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

  聘用单位以本单位全体被聘用存档人员上月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规定范围,下同)为计算基数,按17%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存档人员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按3%的比例,由聘用单位代为扣缴养老保险费。无应聘单位的存档人员,以本人上月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平均工资总额、存档人员的工资总额高于上一年本市事业单位职工月人均工资总额2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办法

  聘用单位和无应聘单位的存档人员每月10日前,按20%的缴费比例向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于拖延缴费的单位和个人,中心按日加收欠费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单位和个人可按附表规定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今后,缴费绝对数由北京市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根据本市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于每年7月公布。

  五、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养老金项目

  1.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计发的基本退休费;

  2.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退休职工的物价补贴;

  3.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退休职工的生活补贴;

  4.按本市统一标准发给退休职工的书报费和洗理费。

  按京国工改(1994)10号文件和京人退[1996]583号文件支付的养老金,暂不列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六、建立个人帐户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中心为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存档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并统一设置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号码(身份证编号)。中心对被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向被保险人出具养老保险结算单。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阶段,中心也可发给被保险人《养老保险缴费登记卡》。

  七、个人帐户记录项目

  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从单位缴费中以被保险人本人月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计提的1%;

  3.聘用单位全部被保险人月平均缴费基数高于本市事业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150%(含150%)至200%(含200%)的部分,单位以此为基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30%。姟 .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利息按国家公布的银行居民一年期零存整取利率计算。

  八、养老金的给付与调节

  1.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存档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北京市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目前,仍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职工退休费计发办法执行。待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给付办法的改革方案出台后,再根据国家对养老金给付办法改革方案,研究我市事业单位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金给付改革办法。在给付办法改革前退休的工作人员,中心将其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

  2.调节办法

  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节,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节机制,每年7月进行。调节幅度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财政状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启动之前,参加试点的各中心在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建立专用帐户,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各中心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结余的基金要按国家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养老保险基金接受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审计、财政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全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启动后,各中心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存档人员全部养老保险基金。

  十、其他有关政策

  1.对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从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将人事关系转入中心的存档人员,中心为其从本办法实行之月起补建个人帐户,存档人员以聘用单位为其确定的月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按3%的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不得低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行政管理机构每年公布的本市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

  2.对从已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将人事关系转入中心的存档人员,若将原有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金额(含利息)划拨到中心,中心为其改建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若不能划转个人帐户缴费金额,可按本条第1款办理;也可在原养老保险机构继续缴费,今后的养老保险待遇按该养老保险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3.存档人员中断个人缴费时,个人帐户暂封存,待继续个人缴费时凭有关证明启封,并从启封当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4.存档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中的余额(含利息),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十一、本办法于1996年7月1日起实行。京人险[1996]234号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十二、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附表:

1996年7月1日—1997年6月30日缴纳养老保险金数额    单位:元/月

上月工资总额

单位和个人缴费总额

个人帐户计入额

683 136.6 27.32
683.01-708 141.6 28.32
708.01-750 150 30
750.01-792 158.4 31.68
792.01-833 166.6 33.32
833.01-875 175 35
875.01-917 183.4 36.68
917.01-958 191.6 38.32
958.01-1000 200 40
1000.01-1024.99 205 41
1025-1083 216.6 46.27
1083.01-1167 233.4 53.88
1167.01-1250 250 61.47
1250.01-1367 273.4 72.12

1997年7月1日-1998年6月30日缴纳养老保险费数额    单位:元/月

上月工资总额

单位和个人缴费总额

个人帐户计入额

807 161.4 32.28
807.01-835 167 33.4
835.01-875 175 35
875.01-920 184 36.8
920.01-965 193 38.6
965.01-1015 203 40.6
1015.01-1065 213 42.6
1065.01-1115 223 44.6
1115.01-1165 233 46.6
1165.01-1210.49 242.1 48.42
1210.5-1300 260 56.56
1300.01-1400 280 65.66
1400.01-1500 300 74.76
1500.01-1614 322.8 85.14

1998年7月1日-1999年6月30日缴纳养老保险费数额    单位:元/月

上月工资总额

单位和个人缴费总额

个人帐户计入额

930 186.00 37.20
930.01-970 194.00 38.80
970.01-1015 203.00 40.60
1015.01-1060 212.00 42.40
1060.01-1110 222.00 44.40
1110.01-1160 232.00 46.40
1160.01-1215 243.00 48.60
1215.01-1270 254.00 50.80
1270.01-1330 266.00 53.20
1330.01-1394.99 279.00 55.80
1395-1470 294.00 62.63
1470.01-1570 314.00 71.73
1570.01-1700 340.00 83.56
1700.01-1860 372.00 98.12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劳动人民文化宫内社会保障部电话:65232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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