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符合聘用条件而引发的争议

[关闭此文章]

[案例简介]

  1997年3月,某机械设备厂欲招聘一名机械设计师。王某(男,37岁)应聘后,与厂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未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后,厂方发现王某根本不能胜任工作,便书面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查:当时该机械设备厂因生产需要,欲招聘一名有机床设计工作经验,且掌握机床电气原理和机床维修知识的机械设计师。王某得知此事后,来到该厂应聘。当时他自称自己完全符合该厂所提出的招聘条件,不但具有8年从事机床设计工作的经验,而且精通各种机床的电气原理和维修知识。厂方听了王某的自我介绍后,便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机械设计师。一个月后,厂方在工作中发现,王某不但不能胜任机床设计工作,而且连进行该项工作的基本常识都不懂。于是,厂方便怀疑王某应聘时的自荐材料。经过调查得知,王某的自荐材料纯属虚构,他高中毕业后,一直在一家国有企业当机床维修工人,并不懂机械设计。进该机械设备厂前,他刑满释放,在社会上闲荡。厂方在获悉了王某的真实情况后,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

  确认王某与机械设备厂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厂方胜诉。

[案例评析]

  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王某为了达到与该机械设备厂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谎称自己"具有8年从事机床设计的工作经验,精通各种机床的电气原理和维修知识。”这种作法属欺诈行为,因而他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摘自“中国劳动网”


[关闭此文章]